7.1 一般规定


7.1.1 钢结构房屋修缮时,应查明下列情况:
        1 梁、柱、檩条、支撑等变形、位移、挠曲程度;
        2 构件锈蚀程度;
        3 结构各节点焊接牢固程度;
        4 屋架等构件支承长度和稳定性等情况;
        5 钢结构侧向位移及支撑设置情况。
7.1.2 当对损坏严重的钢结构房屋进行修缮时,应对原有钢材进行检测,重新确定其设计强度。
7.1.3 当修换或加固钢构件时,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钢结构设计标准》GB50017的规定。
7.1.4 旧钢构件的截面净面积应按完好部分进行计算;旧钢材强度设计值应根据构件的部位、保养情况和使用条件等因素分别进行折减,折减系数ψ取值:构件和铆接件宜取0.80~0.90,单面连接构件宜取0.75。
7.1.5 当修缮查勘过程中发现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稳定的损伤时,应按现行国家标准《钢结构设计标准》GB50017进行强度或稳定性验算,材料性能应按本标准第7.1.4条的规定折减。

 
条文说明
7.1.1 本条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中常见的几种损坏情况而确定。除对常见损坏进行查勘外,新增对钢结构支撑设置情况的检查要求,当支撑体系设置不合理或不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规定,危及结构整体稳定时,应采取处理措施。
7.1.2 本条规定了钢结构损坏严重时,需对其强度设计值重新检测,主要是为保证结构或构件在原有情况下的可靠度。
7.1.4 本条规定的折减系数ψ值系根据历年房屋修缮的实践而确定。各地区可按当地实际情况,综合分析后分别取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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